国家经贸委《2000-2015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要点》指出:“积极推广地热采暖和地热发电技术”,“加快地热热泵技术的引进和开发,加速国产化。要大力开拓地热采暖市场,到2005、2010、2015年地热采暖面积分别达到1500万、2250万、3000万平方米。要积极推动地热的余热”。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第6.0.7条:具备有地面水资源(如江河、湖水等),有适合水源热泵运行温度的废水等水源条件时,居住建筑采暖、空调设备宜采用水源热泵。当采用地下井水为水源时,应确保有回灌措施,确保水源不被污染,并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具备可供地热源热泵机组埋管用的土壤面积时,宜采用埋管式地热源热泵。”
《夏热冬暖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水源热泵(地表水、地下水、封闭水环路式水源热泵)应用水作为机组的冷(热)源,可以应用河、湖及海水,地下水,废水等。至于地热源(大地耦合式)热泵,从原理上看,其实也是水源热泵的一种,只是将水通过埋设在土壤中的、一种传热效果较好的塑料管来吸取土壤热量(制热时)及排出热量(制冷时)到土壤中。与空气源热泵相比,它的优点是出力稳定,效率高,当然也没有除霜问题。当有地下水、河湖水及其他水资源或土壤热源可利用时,可大大降低运行费用。但水源热泵必需有一个水系统,如果采取打井取用地下水,必须确保有(真正的)回灌措施以及确保水源不被污染,并必须符合当地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否则,会引起水资源保护及环境问题。如果在该建筑附近有一定面积的土壤可以埋设专门的塑料管道(水平开槽埋设或垂直钻孔埋设),可以采用地热源热泵机组,它利用土壤作热源和热汇,通过在管道里流动的水进行热交换,有较高的能效比,并有利于环保。
《建设部建筑节能"十五"计划纲要》中明确指出“十五”期间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之一是:“大力推进太阳能、河水、湖水、海水与地下能源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利用的的工作。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460号)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一)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光电转换、照明;
(二)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三)地表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四)沿海地区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五)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六)其他经批准的支持领域。
《建设部2003年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目录》建筑节能技术第一条——2003014节能型土壤热交换器地源热泵冷(热)水供给技术。
《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5]509号)中专项的主要内容第(三)项列出:“太阳能供热和地源热泵供热(制冷)。开展新型太阳能热水器和地源热泵系统产业化。包括高可靠性新型真空管集热器、大面积中高温太阳能热水系统、全天候太阳能热水系统、高效地源热泵及其配套系统”。
《建设部建筑节能“十五”计划纲要》中列出的18项拟重点开展的科技项目其中的第13项指出:“地源热泵及水源热泵技术系统开发与工程应用”。
2005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66-2005《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发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79页:夏热冬冷地区、干旱缺水地区的中、小型建筑可采用空气源热泵或地下埋管式地源热泵冷(热)水机组供冷、供热;
有天然水等资源可供利用时,可采用水源热泵冷(热)水机组供冷、供热;
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较大,需要长时间向建筑物同时供热和供冷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水环热泵空气调节系统供冷、供热;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5.4.1条:具有天然水资源或地热源可供利用时,宜采用水(地)源热泵供冷、供热技术。5.3.11条:对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办公、商业等建筑,宜采用水环热泵空气调节系统。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条文说明5.4.1第5款水源热泵是一种以低位热能作能源的中小型热泵机组,具有可利用地下水、地表水或工业废水作为热源供暖和供冷,采暖运行时的性能系数COP一般大于4,优于空气源热泵,并能确保采暖质量。水源热泵需要稳定的水量,合适的水温和水质,在取水这一关键问题上还存在一些技术难点,目前也没有合适的规范、标准可参照,在设计上应特别注意。采用地下水时,必须确保有回灌措施和确保水源不被污染,并应符合当地的有关保护水资源的规定。
各城市关于地源热泵空调技术的相关政策
北京市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京发改(2006)839号):根据市规划委核定的建筑面积从本市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地下(表)水源热泵35元/平方米,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50元/平方米。
宁波市《宁波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符合节能推广目录,单体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达到20%以上节能效果的企业节能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8%的补助;单体企业的当年最大补助额原则控制在80万元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