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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节能减排实行分类监管
2015-06-29 09:40:42|点击次数:

中国矿业报记者12日从国务院国资委了解到,为进一步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能减排社会责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国资委日前颁布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在节能减排和转变发展方式中进一步发挥表率作用。

据了解,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能源消耗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中央企业划分为3类:重点类企业、关注类企业和一般类企业。其中,重点类企业是指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机械行业,且具备以下3个条件之一的企业,即年耗能超过200万吨标准煤;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5万吨或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超过5000吨。

据统计,纳入国家重点监控的千家企业中,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197家,"十一五"期间承诺节能2000多万吨标煤,占千家企业节能总量的近1/4。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全国节能减排目标是否能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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